法律顾问实务:计算机软件登记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提示: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法律 教育 网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取得
(1)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
权利。(3)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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