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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法律顾问考试: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关于财产保全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
三、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法律*教育网
1、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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