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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考试内容: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 条件 就是合法的 ,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第一,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第二。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行政相关联的。

2、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关系。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行政决定。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刑事,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 行使职权时必须 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

4、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法院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滥用职权是行政法上一个实质违法的概念和制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授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不具有违法性。行政意思的表达错误,如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显然的遗漏,以及数字化加工过程的错误,因为它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错误,所以应当排除其违法性。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如果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因为行政机关由过错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注意区分原始的违法和客观情形变化后的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规则只是约束原始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后来的所谓变化违法要按照行政废止的规则处理。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间界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布时间,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事实和法律状态发生变化,不应当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不会构成违法,对一次性可以执行完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这样,对延续性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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