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程子购买了一辆小面包车,由于他所在单位没有停车泊位,无法办理有关手续。于是,程父为其子办理了有关手续,车主写成程父的名字,并以其名字参加车辆保险。此车一直由程子使用、管理。
此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严重伤害,为此发生诉讼。在法庭辩论阶段,程父强调事故司机(高某)开车未经他本人允许。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的判决书中记录了这一辩辞。保险公司人员曾向程父调查此事,程父也一直承认,他本人未允许高某开车。
【分析】
对此案的赔付,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此案肇事司机未经被保险人允许,应按除外责任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此车虽未经程父允许,但是经程子允许的。从其特殊的关系(父子)看,此车的管理权、使用权可以说是程父委托(口头或书面)给其子的。即使没有委托,程父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程子的允许行为予以追认,从而使其子的行为成为正当行为。所以应该予以赔付。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审判实践,对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有效期限内)是予以肯定的。因此根据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予以赔付。
他能追认吗?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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