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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犯性权利为由判令精神赔偿15万

发布日期:2013-01-31    作者:李海英律师
34岁的大龄女子王羽(化名)通过网络征婚,邂逅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强(化名)。李强告诉王羽,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早年离异,且子女均已自立,不会干涉两人交往,结婚后两人还可以有自己的孩子。   起初,因为年龄差距过大,王羽曾婉言拒绝,可经不住李强的反复劝说,且见面后王羽也觉得李强这人性格不错,懂得体贴,慢慢的也就忽略了年龄差距,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了一段时间后,2011年的春节,李强带着王羽回老家过年。在与李强的亲友、长辈见面过程中,大家都表示希望两人能尽快结婚,却始终没有人提到过李强真实的婚姻状况。回到北京后不久,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1年9月,王羽发现自己怀孕,在征询李强意见时,李强以目前业务繁忙等理由说要孩子不方便。两人通过协商决定堕胎。堕胎之后,王羽便开始着急结婚的事,此时的李强开始百般推脱。在此过程中,王羽了解到,其实李强并非单身,谎言被拆穿。
  气愤之极的王羽走上了法庭,控诉李强对自己的欺骗。
  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强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据此,判令其赔偿王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就侵犯性权利作出的赔偿判决。
  ■以案释法
  性权利属人格权应受保护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起案件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强在知晓王羽的征婚信息后,主动结识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强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王羽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李强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李强的行为侵害了王羽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王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王羽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此外,针对某征婚网站会员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法院将会向其发送司法建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综合本案情况来看,王羽在征婚网站结识李强目的是为了构建婚姻组成家庭,可李强却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并流产。王羽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强的有意蒙蔽和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因此,李强的过错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李强侵犯的是王羽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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