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运输户谢某将其购买的一辆农用运输车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期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1999年11月,该农用车出险,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以及第三者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员到现场勘察,认定此案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经交警队调解处理,这次事故车方共计损失57553.77元。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伤员医疗费发票有问题,经调查证实,被保险人和伤员多开医疗费发票金额12592.64元,属于骗赔行为,保险公司据此向被保险人签发了全案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提供假发票有错,保险人可对这部分金额拒赔,但其余部分仍应赔付。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被保险人于2000年6月将纠纷诉至法院。
评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不遵守诚信义务,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当被保险人夸大损失数额,保险人是否有权将事实损失与夸大损失部分一同拒赔,条款并未作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于被保险人和伤员多开的12592.64元医疗费发票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是合法的,但对于被保险人和伤员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仍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