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徐涛律师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采用的是有限地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的做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但却仍然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具体来说,这种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那么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那么就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就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已经交付了标的物或价款;借款合同中已经交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的,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那么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但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不能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却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就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编辑点评:原则上当事人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而现实中当事人往往通过网络、传真等现代科技方式订立合同,对于这类合同的生效与否就不能用传统的标准去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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