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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及包括的因素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顺序上有先后。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满,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而不能直接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包括三个要素:
①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的原因有:财产明显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丧失劳动能力;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其他情形。
②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与合同成立之后。
③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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