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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被工厂违法开除的员工索赔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刘存权律师
                                                      案情介绍:                   民事调解书(2012)江新法劳初字第251号
     2011年12月29日,黄某到一银行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有人遗留了一张储蓄卡在该取款机内,一时起贪念便将该卡内的几千元存款取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而工厂以黄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违反了厂的规章制度为理由将其开除。黄某要求工厂给与一定的补偿未果,后委托刘存权律师为其向工厂索赔。
刘存权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相关规定,黄某只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的措施,没有经过法院的有罪判决前都不得认定任何人为罪犯,而且黄某已于2012年1月19日被释放,因此,黄某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集厂以黄某构成犯罪为理由,辞退黄某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的相关规定,中集厂应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刘存权律师依法向新会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集厂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起诉后,该工厂领导立即主动联系刘律师并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现金人民币15000元,经询问黄某后,黄某表示愿意接受该赔偿款项。经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江新法劳初字第251号,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为黄某成功索赔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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