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私放在押人员罪

发布日期:2013-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四百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4)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导致在押人员脱离监管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

(1)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2)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3)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4)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澎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