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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确保我县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的县道、乡道及村道适用本办法。同时,县内的桥梁、涵管、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干线的县际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与乡之间、乡与外部之间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乡道,连接行政村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五条 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实施考核。

  第六条 按照“畅通、清洁、绿化、美化、安全”的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要提高公路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保障公路畅通,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县交通局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和对乡(镇)、村委会的公路养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督导考评及行业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乡道的统一养护管理工作。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可实行专业养护与兼职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道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由县养护中心公开招聘。乡道、村道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由乡(镇)政府公开招聘,并报县养护中心备案。

  第八条 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渠道,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第九条 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局安排和管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实行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重点项目抽查审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县交通局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实行动态、长效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督查、严格考评。强化管养工作内部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创建质量、形象、成绩三好新局面。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

  1、 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若有毁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以原材料修复,确保质量优良;

  2、 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长草(长草不高于20cm),路面接茬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3、 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

  4、 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危桥、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

  5、 公路上的各种防护投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

  6、 绿化管护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划定取沙、取土、取石、取水等料场。

  第十五条 养护管理工作人员要立足本职工作,经常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及时、准确、层级上报。要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常年良好。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时刻关注天气变化,尽早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整治隐患。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安全通畅。

  第十七条 县道的大、中修和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由县养护管理中心编制工程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工程资金由县财政解决。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和水毁修复工程项目资金,由乡(镇)政府和所辖村委会负责筹集。

  第十八条 县交通局要按照《公路法》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县、乡、村道的路政管理,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维护农村公路完整、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控制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路障、挖沟引水。确需架投和埋设杆线、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先征得县交通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依法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县道距公路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距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的建筑控制由乡(镇)政府参照乡道负责划定。具体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以城镇规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桥梁、公路防护工程上下游100米范围内挖石、采矿、取土、采沙;不得在公路边坡及边沟外缘2米范围内取土、取砂(石);严禁盗伐、损坏公路行道树。

  第二十二条 凡超过农村公路和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并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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