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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发布日期:2013-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不同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的起始时间
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企业要根据
所在地区的劳动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确定二倍工
资的时效问题。
各地之所以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
间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
不同的理解,即二倍工资是经济赔偿还是劳动
报酬,以及是否或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
就目前的劳动法实务来讲,对二倍工资仲
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的规定和
司法实践:
1)以深圳、上海为代表,严格按照《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27 条规定,逐月分别计算仲
裁时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
问题的解答(2010 年12 月),其中就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问题...... 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
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
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规定,即从未
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
别计算仲裁时效。”
另外,深圳《2011 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
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
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
月起算。”
上述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
2)以成都、海南、郑州等地为代表,仲裁
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川高院在2011 年12 月份发布了6 个
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动争议
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
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
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
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
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郑州某区法院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判决
书中阐述到:“关于某某公司认为薛某某要求偿付2010 年2 月11 日前二倍工
资款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
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
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即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
裁的时效起算日应当确定为双方终止劳
动关系之日2011 年1 月23 日,薛某某
在同年2 月提出仲裁申请,不具有超出
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
海南也有类似的案例。
3)以江苏、佛山、重庆为代表,二倍工资
仲裁时效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或从建立劳动
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或以争议实际发
生之日,即二倍工资差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
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
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
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
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
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
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
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
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
如下情形确定:(一)2008 年1 月1 日
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 年
1 月1 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 年1 月1
日起算;(二)2008 年1 月1 日前建立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
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
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
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
2008 年1 月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
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
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
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
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 年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
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
2008 年1 月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
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
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
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
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 年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
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
2008 年1 月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
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
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
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
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 年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
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
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不同地区有不
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
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3)目前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
对于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的规定,
以及如何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计算二
倍工资仲裁时效时要充分掌握和注意本地区的具体规
定,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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