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争议焦点:该商铺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律师:
由于该商铺是范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从范先生当时向岳女士出具借条的情形看,范岳俩人并没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房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范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范先生应将岳女士的20万元返还给岳女士并补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范先生所谓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在范岳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由于岳女士认为其借款已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其才没有向范先生主张还款。只有在其明白商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岳女士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也应从此时起算,因此岳女士的债权是完全可以依法得到保护的。
特别提示: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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