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律师之劳动关系的第四状态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彭永和律师
浦东律师发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就劳动关系的状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只有1,劳动关系履行状态;2,劳动关系解除状态;3,劳动关系终止状态。而像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则列举了第4种状态——劳动关系中止状态。
浦东律师观点:劳动关系的中止状态
浦东律师下定义:在劳动合同期内暂不履行合同义务
浦东律师解释可能存在的原因:1,主观上双方协商。如员工请假单位批准;2,单位方的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如——无故调岗,劳动者拒绝;客观原因如用人单位合并部门暂无岗位提供;3,客观出现暂不能履行的事实,如地震致使原办公场所无法使用,需等待新的办公场所;劳动者发生工伤或非因工病伤等
浦东律师解释的法律意义和作用:1,劳动关系存在;2,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3,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点
如用人单位无故调岗降薪并强行办理了交接手续,办完交接时对新的岗位劳动者即未向单位表示接受也未表示不接受,而后,很长一段时间(2个月)不去上班。很显然,劳动者至始至终没有去新岗位就职的这个行为本身就反映了其最终(也许曾经想接受)不接受的心理状态。但,不接受新岗位的主观心理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心理(单位恢复原岗位就回去上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离开单位时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点。而在此之前一直处于“中止”状态。
浦东律师提醒:中止原因的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区别对待。
以上内容为浦东律师彭永和原创。依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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