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船舶、轮渡、火车等客运交通工具的旅客。
(二)保险责任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下列保障:
1.死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依《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用给付。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疾病、流产、分娩;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爬、跳交通工具等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
(9)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相等,最低各为10000元人民币。2.保险费是按公路、铁路、轮船、轮渡不同种类的费率标准计算。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购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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