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唐羽生律师
被告人王波与被害人卢啓敏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1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王波与其妻子卢啓敏及两个女儿在家吃晚饭,吃饭时夫妻双方喝了一斤白酒,然后在家唱卡拉OK。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王波准备睡觉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卢啓敏发生争吵并抓扯。被告人将被害人卢啓敏按到并用拳头打击受害人卢啓敏的头部数拳,致使其头部受伤,当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时已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波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阅读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王波,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伏法。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波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王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王波所在的村的村民签名的求情书,证实他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请求减轻处罚。同时,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波系初犯,偶犯,比照累犯、惯犯,应当减轻处罚;2、被害人卢啓敏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引发因素,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王波对被告人卢啓敏的死亡结果是过失犯罪,并在发现妻子受伤后积极施救,并未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此外,辩护人还向合议庭法官提出考虑被告人两个孩子的成长问题,希望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波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波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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