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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应交纳的社保种类、标准及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张勇律师
 
养老保险交纳标准:
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纳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 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2013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未交纳养老保险,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 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疗保险交纳标准:
生育保险新办法正在修订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目前具体缴费标准为: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0.8%,其中单位缴纳0.6%,个人缴纳0.2%,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劳务工医疗保险月缴费12元,其中单位缴费8元,个人缴费4元;随迁入户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标准为:12%×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18年。
综合医疗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全部由单位缴纳,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住院医疗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2%,全部由单位缴纳,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工伤保险缴费交纳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即按照0.5%1%1.5%三个档次缴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3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 1.5%下调至0.4%0.8%1.2%。据了解,我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调整后工伤保险按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较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 原材料等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交。第一类低风险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第三类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对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201311日起执行  
险种
原缴费方式
新缴费方式
新办法实施时间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适用于深圳户籍)
19%
11%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2%
14%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
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
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311
基本养老(适用于非深圳户籍)
1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21%
13%
8%
与原办法相同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新办法在修订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
0.8%
0.6%
0.2%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劳务工医疗
月缴费12元,其中单位缴费8元,个人缴费4
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
12%
12%×12个月×18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
综合医疗参保人
0.5%
0.5%
0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新办法在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住院医疗参保人
0.2%
0.2%
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劳务工医疗参保人

失业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2%
1%
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201311
工伤保险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与原办法相同,2013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
超龄养老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取消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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