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依法尽责行使管辖权。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Χ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Χ;符合管辖范Χ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Χ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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