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申请人

发布日期:2013-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申请人。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2013司考行政法:复议决定的作出

2013司考行政法: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谁可以充当申请人?

可充当申请人的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

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了,注销了,吊销了,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转移,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