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事实如下,原告柴XX与被告陈XX与2003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为女方柴XX所有,领取离婚证后被告陈XX负责协助原告柴XX房屋过户;婚生子由女方柴XX扶养,男方陈XX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整。双方离婚后,被告陈XX仍居住在房屋中,居住九年左右一直没有搬离也没有过户到原告柴XX名下。被告一直酗酒,酗酒后回家就殴打原告柴XX,并且经常半夜把原告柴XX赶出家门。原告柴XX多次报警,警察多次调解未果,后柴XX迫于无奈将被告陈XX起诉到法院。
本律师积极在双方作调解工作,婚生子在重庆XX大学读大二,本律师与其联系后对原被告双方做工作,经过多次协调,最后被告在本律师的调解下愿意给10万元原告作为补偿,女方放弃房产。最终在本律师与原被告婚生子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本律师在本案中得到的感想是,关于家庭方面的纠纷应多调解,应认真对待案情积极与相关人员联系,当事人应该相信律师的协调能力,双方虽然离婚了,但仍然存在亲情上的关系,这是永远不能割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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