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卧铺摔伤腰 铁路担违约责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5月17日,原告张永敏与侄子张超乘坐由被告郑州铁路局运营的1565次旅客列车从青岛至郑州。二人分别乘坐在10号硬卧车厢的17号、18号上铺。次日凌晨4点多钟,张欲去卫生间,在下卧铺时,列车突然剧烈晃动使其身体失去控制,张被摔落地面受伤。郑州铁路局遂就近将张送往商丘市中医院治疗。张的亲属认为该医院医疗条件差,自行将张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腰二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起初,张曾要求郑州铁路局负担其医疗费4万余元,不再提其他要求未果。张遂将郑州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8858.17元。
调解中郑州铁路局提出张作为成年人从卧铺摔下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经调解,郑州铁路局自愿向张永敏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99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调解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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