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诉广州A劳务公司、广州A劳务公司增城分公司、广东B纸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www.lawfree.cn)
发布日期:2013-03-23 作者:肖艳平律师
杨XX不服B公司的处罚,遂以A公司和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仲裁过程中,A、B均表示一致开除了杨XX,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杨XX与 A、B均无劳动关系为由,驳回杨XX的申请。杨XX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与经办法官沟通之后,决定撤回起诉,另行向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的增城分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A和B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庭查明B公司将杨XX辞退后,并未及时告知A公司及其分公司,A及其分公司没有解除与杨XX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A公司的增城分公司应当向杨XX支付经济补偿金,A、B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1、杨XX的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还是自动到期。在第一次仲裁过程中,B表示已经得到A及其分公司的授权将杨XX开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杨XX是因为自己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得不到补偿金;如果杨XX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2、B将杨XX辞退是否合法。根据B公司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是杨XX与A公司增城分公司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每年有个十个积分可以扣,扣完之后B可以开除或辞退;杨XX在2011年11月份无故旷工一天被扣6分,而此次杨XX仅离岗“半天”则要开除走人;即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也不符合常理。
3、B将杨XX辞退,是否代表杨XX与A公司增城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被解除。如果B的辞退行为得到A公司增城分公司的授权,即B的辞退就代表A公司增城分公司也将杨XX辞退,则杨XX与A公司增城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被解除;否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受影响。
仲裁裁决要旨:
1、B将杨XX辞退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B没有及时通知A增城分公司,没有履行解除通知义务,该解除行为不生效力。
2、A增城分公司与杨XX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
1、劳务派遣被过分利用。在实际用工中,实际用人的单位(用工单位)一般是自己先物色好员工,然后让员工与偏远地区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社会保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为了达到目的,随意编造理由,不按程序行使权利。
3、用人单位迫于法律压力,为眼前利益不得不在合同边沿期制造单方解除合同事由,以规避合同到期之后的经济补偿。
4、良好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共同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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