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1(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诸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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