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错颁许可证属违法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0年,市民耿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的房屋动迁,但因强迁、安置补偿等问题,耿某与开发公司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在此过程中,耿某发现开发公司持有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问题,他认为颁证单位哈尔滨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颁证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致使开发公司非法拆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便一纸诉状将拆迁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许可证,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省轩辕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对道外区太古街等处进行开发,并向拆迁办提交了相关文件。同年7月15日,拆迁办向开发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开发公司补交了资金证明和相关手续。法院认为,拆迁办在为开发公司颁发许可证时,开发公司提交的两份文件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且未提供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未对包括耿某房屋在内的部分房屋进行评估,因此拆迁办向开发公司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在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拆迁办违法颁证,开发公司利用该证违法拆迁,其行为侵犯了耿某的合法权益。对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一审判决:拆迁办于2000年7月15日为该开发公司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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