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方是在日本登记领的证,婚后生有一女孩,男方是个自私不顾家的人,后来发展到家庭暴力,这样的人我不可能把女儿的抚养权交给他,去了法院3次,法院说不给受理不能立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
法院以什么理由拒绝的你?尽管你这个案件有涉外因素,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应当立案。
但在国外结婚的情况下,如果你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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