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成本价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2335657&PostID=36358884
【案例简介】
 
先生与董女士同属某工厂的职工,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1所在单位福利分房。工厂将二人的工龄和折算后,以成本价5万元出售给龚先生与董女士夫妇,产权登记人的名字为龚先生。因为龚先生生性开朗,喜好交朋友,与内向的妻子摩擦不断,导致感情最终破裂,两人多次协商离婚未。据悉原单位已经破产,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30万,二人均表示自己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亦无力支付对方市价的折价款。协商不成。2004年董女士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房屋。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房改房。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是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一)首先此案例中,龚先生与董女士是在享受了公司的福利政策后,在工龄的基础上购买的,而且是在婚后将二人的工龄折算后购买的房改房,这种房屋的产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公有,夫妻任何一方对于这种房改房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其次这种房改房在购买的时候享受了国家许多优惠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房屋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付房款的价格。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屋的依据,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按照当前该房屋的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
(三)本案例中双方均表示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也无力支付对方市场价的折价款,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判决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或者是将房屋依法拍卖后,将房款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