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提成是否应纳入双倍工资的赔偿基数?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8年2月,夏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夏某的工作任务是参加图书采购竞标活动,并在中标后负责采购图书供货。工作期间,夏某的劳动报酬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工资+提成。根据公司内部制定的《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员工转正后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9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确定。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共向夏某支付基本工资9000元,提成30000元。2009年4月,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000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于2010年3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夏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以夏某每月固定领取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夏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以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由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公司方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已按照《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向夏某支付了基本工资,该部分工资属于张某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次,夏某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成,该部分提成款与夏某付出的劳动量及所完成业绩对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不属于公司规定支付给夏某的劳动报酬,故夏某要求将提成计算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内,依据不足;再次,夏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所主张数额过高,法院对于夏某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夏某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但是否应将提成纳入双倍工资赔偿基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提成应当被计入工资组成部分,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并没有否认这一点,只是把夏某的工资分成了固定工资部分与提成部分。由于提成部分与夏某本人的工作业绩有关,数额是不固定的,不属于公司每月固定支付给夏某的劳动报酬,因此,没有计入双倍工资赔偿基数。
但是,平心而论,法院的这种解释是一种从公平出发作出的限制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劳动合同法》的原条文。严格按法条原文的的话,如果支持某一段期间的双倍工资,那么自然该段期间内的所有属于工资的收入均应双倍赔偿。然而,现实中,双倍工资的案例剧增,企业的负担加重,司法实务也就因此在一些案例中作出了一些对企业有利的解释。
本案判例的普遍性如何?依笔者有限的经验,在昆明地区这种判法并非主流(一般仍会支持提成也应该双倍)。在上海地区,据笔者所知,有将提成、奖金折算到具体月份的作法。例如2月份发放的年终奖,不能仅视为2月份的工资,应视同为前一年的总的收入(每月即为12分之一)。本案则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这些作法,说明《劳动合同法》本身不够明晰,也说明双倍工资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以致于某些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在尺度上对双倍工资予以限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