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四十年“代管”能否改变房屋所有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55年王某(女)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王甲(2岁)由王某抚养,王某自愿将分得的临街房留给王甲,王某另行结婚后房子由刘某代管。后王某带着王甲改嫁,刘某亦再婚。该临街房1967年被政府公管。1983年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将该房退还刘某。1996年王甲病故,其子王乙多次要求刘某返还房子,均遭拒绝。1998年刘某死亡,其子刘甲仍拒不退还该房,王乙遂于同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其产权。刘甲辩称:宅基使用证上使用权人为其父刘某,房子就应为其父所有;其父生前留下遗嘱,言明死后该房归刘甲,因此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经查,旧的宅基使用证上使用权人为刘某,而1986年政府统一换发宅基使用证时,刘某仍被登记为使用权人。另外,刘某长期出租该临街房并收取租金,王甲生前从未主张过任何权利。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刘某对代管的房屋能否取得所有权,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应对该房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应为王甲所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王某与刘某离婚时,王某自愿将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即临街房赠予王甲,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且,王某实际上是通过将房屋交付代管人刘某而履行了赠予合同。

    其次,虽然王某代王甲设定房屋代管关系是因其当时年幼,但这并不意味着王甲在成年后必然要解除或变更委托代管关系,因为在设定房屋代管时,王某并未附任何期限。所以,产权人王甲成年后未要求返还代管的房产,仅表明其对委托代管关系无异议。

    再者,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租房屋取得租金仅是产权中收益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处分租金的行为并不等于处分了全部产权。

    另外,在房地产法律制度中,我国一贯实行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明确: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本案中,虽然1955年王某将房屋赠予王甲时,宅基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为刘某,但并不能由此认为王甲取得的产权无效。既然如此,1986年统一换发宅基使用证时,使用权人仍登记为刘某,也就不会构成对王甲产权的当然侵犯。

    综上可见,争议房产的产权应为王甲所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