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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一篇题为《开玩笑推他人下水致死的行为定性》的文章,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张明与李俊是好友(两人均已成年),两人经常一起去打球、一起游泳。一天,张明在打球后又约李俊去游泳,两人到了游泳池旁很快换好了衣服,李俊为了逗张明,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推了一把,张明猝不及防掉进了泳池里,没有游便沉了下去,几分钟后,李俊见张明还未上来,才下水去拉。后经鉴定,张明下水后因突发心脏病猝死在水中。作者认为,该案中的李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并不赞同,我赞同文中的第二种观点:李俊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在本案中,李俊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推下水,其目的是与张明开玩笑,使两人玩的更开心,这在实际生活中常有发生。 该文作者认为:“作为成年人,只要具备一般的生活常识,便完全能够预测到下水游泳可能遭遇的风险,任何人即便水性再好、身体素质在强、不存在心脏病等,在水中的时候也有可能发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更何况是趁人不备将其推下水,很有可能使被害人还未做好屏住呼吸的准备就掉入水中,因吸水过多而猝死。李俊对这点生活常识应该是知道的,对张明下水可能遭遇不测也是可能预测到的,但他轻信凭张明的水性完全可以避免,李俊的行为与张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因而李俊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并不是意外事件。”
      那么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判断李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结合本案情形,如果李俊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李俊已经预见到推张明下水可能引发心脏病突发而溺死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这样的心理态度。     虽然下水游泳可能遭遇到一定的风险,但不能因为生活中风险的普遍存在性就认定李俊犯有认识的过失。这是一种以果推因的错误逻辑。李俊对其行为的结果能否预见应当是基于其对张明的了解,并结合张明的死因进行判断。李俊与张明是好朋友,深知张明的水性,但并不知道张明患有心脏病史,不能预见到推他下水的行为会引发张明心脏病的发作,更不可能预见到张明会因突发心脏病而溺水死亡。因而其主观上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形,张明因心脏病突发而溺亡属于意外事件。李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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