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110网律师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在本案中,李俊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推下水,其目的是与张明开玩笑,使两人玩的更开心,这在实际生活中常有发生。 该文作者认为:“作为成年人,只要具备一般的生活常识,便完全能够预测到下水游泳可能遭遇的风险,任何人即便水性再好、身体素质在强、不存在心脏病等,在水中的时候也有可能发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更何况是趁人不备将其推下水,很有可能使被害人还未做好屏住呼吸的准备就掉入水中,因吸水过多而猝死。李俊对这点生活常识应该是知道的,对张明下水可能遭遇不测也是可能预测到的,但他轻信凭张明的水性完全可以避免,李俊的行为与张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因而李俊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并不是意外事件。”
那么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判断李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结合本案情形,如果李俊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李俊已经预见到推张明下水可能引发心脏病突发而溺死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这样的心理态度。 虽然下水游泳就可能遭遇到一定的风险,但不能因为生活中风险的普遍存在性就认定李俊犯有认识的过失。这是一种以果推因的错误逻辑。李俊对其行为的结果能否预见应当是基于其对张明的了解,并结合张明的死因进行判断。李俊与张明是好朋友,深知张明的水性,但并不知道张明患有心脏病史,不能预见到推他下水的行为会引发张明心脏病的发作,更不可能预见到张明会因突发心脏病而溺水死亡。因而其主观上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形,张明因心脏病突发而溺亡属于意外事件。李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