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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户分割出租,一方向另一方卧室伸贼手 房间有门锁认定“入户盗窃”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李家夫妇将一室户分割成两间房,靠门一间出租,靠里一间自住。谁知这一户“两房”内,李家夫妇银行卡内的1.5万元不翼而飞,而小偷正是租客杨某。近日,闸北区法院依法认定杨某“入户盗窃”,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回放】    2011年,外地来沪的李家夫妇在临汾路一小区租了套朝南一室户。为节约租金,夫妇俩将房间用夹板一分为二,门口一间租给杨某;靠里一间作为卧室自住;再往里的天井也被夫妇俩改装成裁缝店做起小生意。两个房间各装有门锁,且双方共用一室户总房门。    去年8月的一天,杨某无意间瞥见李家夫妇将一张用纸包好的银行卡放入卧室桌子的抽屉里,而抽屉似乎并没有锁,这件事被杨某记在心里。同月26日17时许,杨某趁李家夫妇在天井做衣服空隙,悄悄溜进李家夫妇卧室,拉开抽屉盗走银行卡。此时,杨某欣喜地发现这张银行卡外包着的纸上写着一串数字,看起来疑似密码。    嗣后,杨某前往附近银行ATM取款机前尝试,密码果然正确,便顺利地分三次每次5000元共取走现金1.5万元。回到住处后,杨某将银行卡用纸包好又塞回李家夫妇抽屉。直至次月16日,李家夫妇给儿子交学费时发现卡内钱款“蒸发”,赶紧报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直到这时,夫妻俩才被告知杨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以案说法】    问:本案为何认定为“入户盗窃”,而非“普通盗窃”?    答:一室户被分割成两个房间,两家人各居其中一间,且各自房间都装有门锁,空间均与外界隔离,已具备“户”的特征。本案中,无论案发时李家夫妇房门锁着还是开着,也无论杨某平时是否可以自由出入他们房间,只要房间已隔成李家夫妇生活的相对密闭空间,便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杨某潜入李家夫妇房间盗窃的行为,便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问:“入户盗窃”在量刑上为何会重于“普通盗窃”?    答:法律规定,普通盗窃2万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入户盗窃6000元以上便构成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人们传统思维观念中,家是避风的港湾,是最安全可靠之地。“入户盗窃”侵犯的不仅是公民财产,还非法侵入了公民的住宅;同时,偷盗者一旦被发现,也往往会铤而走险,暴力获赃,甚至会发生伤害他人人身的事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属于非典型“入户盗窃”,造成的危害性较小,考虑到他还有坦白、退赔等从轻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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