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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乘客应按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获赔

发布日期:2013-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从车上摔下受伤的乘客何文秀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2011年11月2日,何文秀乘坐的公交车行驶至中山市沙溪镇一路段时,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导致何文秀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何文秀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同年8月20日,何文秀把司机、中山市隆都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公交车在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隆都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2.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称,何文秀是因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导致由车上摔到地上而受伤。事故发生的瞬间何文秀并未完全离开车辆,她的下车动作并未完成,所以仍属于车上人员。
       法院二审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何文秀是否在机动车上作为判断条例规定的车上人员。何文秀从公交车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也就是说,她的头部触地之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何文秀并非车上人员。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李志金 李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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