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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要求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履行法定办理摩托车报牌执照证,被告只以口头方式答复原告称,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的决定,停止市区摩托车的报牌。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于2000年6月26日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报牌手续。原告办妥以上手续后,于2000年6月29日到被告处领牌没领到。7月3日原告再去被告处领牌时,被告知从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不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已受理申请,不予办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承担的能够引起法律责任和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案被告是本辖区内摩托车报牌颁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具有此项的法定职责,且申请、颁发证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的应当颁发。本案被告在原告向其申请颁发执照时,原告已按规定向被告缴纳办理摩托车报牌的一切手续,被告只口头答复原告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对原告已缴纳报牌一切费用如何处理,不给原告任何答复,因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是被告不拒绝或不答复原告申请颁发执照的行为被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应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应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提供《人民警察法》关于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依法履行职责及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关于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但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是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时所使用的一种公文,然而该会议纪要虽具有决定的内容和作用,并非一份正式的文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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