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律师 用人单位任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减少工资 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110网律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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