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市场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l 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l 二级市场——开发房屋的首次出售
l 三级市场——开发房屋或土地的再次或多次转让,也就是所谓的二手房市场。
2. 房屋所有权:
l 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房屋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 个人产权房:
l 个人产权房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直接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屋,俗称 “私房”。
4. 房产交易:
l 是指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和租赁。
5. 房产权的转让:
l 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6. 房屋租赁:
l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7. 房地产交易所:
l 是指经过政府特许和批准的房地产买卖的常设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形式,也是房地产经济上和产权上的保证机关,它不仅为房地产买卖比方当事人提供了从事的各种交易和联系的场所,而且发挥了中间媒介作用。
8. 房地产登记:
l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其他权利(如抵押、设典、租赁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房地产权利人,经向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发给房地产证书,从而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9. 银行按揭:
l 银行按揭实际相当于由银行代买方一次付清,然后由买方分期还给银行。在还清贷款以前,产权证由银行持有。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还需要相应的一系列手续。目前,在国内,按揭贷款通常称之为银行按揭贷款。
10.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l 是指公民个人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时须以房地产商品为抵押保证的贷款。
11. 住房抵押保险:
l 是公民购房向银行贷款时必须要办理的一道程序。当购房者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贷款银行是要以投保作为借贷必要条件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降低贷款风险,即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无法按合同履行还本利息时,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还债务,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有权处置抵押房产。
12.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l 指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商先交部分楼款(一般不少于20%),其余部分以所购住房为抵押。并由房地产商提供担保的贷款。(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向银行提出担保的质押文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取得房屋总价的部分贷款,依抵押约定按期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该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13. 住房公积金:
l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14. 商品房预售:
l 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前,由房产开发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即使房屋已建好,但在验收合格直至取得房产证(由房产商取得,俗称大产证)前,仍称为预售商品房。
15. 期房:
l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取得统一房地产证(大产权证)为止,这期间的商品房叫期房。
16. 现房:
l 已建好,通过验收合格,并办妥统一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叫现房。
17. 准现房:
l 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封顶,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18. 二手房:
l 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l
19. 房屋拆迁:
l 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即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依法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行为。
20. 契税:
l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的契约按总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同性的作用。
21. 房产拍卖:
l 是房产买卖的一种特殊方式。拍卖是由卖家以房产作为拍卖物,在某特定场合由众多的可能买家竞逐承价的一种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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