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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学校长是否构成性侵,是否构成强奸罪,怎么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媒体报道,海南省万宁市有关部门513日下午就“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该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并未与六名女生发生性行为。万宁警方已经请求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对受害女生再次进行鉴定,向社会澄清事件真相。

没有性行为,自然没有性侵与猥亵。而“猥亵”说的就是性猥亵,指的就是某些性侵的举动。猥亵儿童罪,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警方通报 称陈某鹏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
    本案中,已经查明的有校长与六名女生开房,女生下体有损伤,校长是否与六名女生有可能进行了性行为,首先女生的口供很重要,如果校长与六名女生发生的性行为,有可能女孩尚未发育成熟,致使校长没有完成整个性交过程,即没有插入。如果是这种情形,校长构成强奸罪,那么没有插入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呢?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四、在办案中怎样应用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 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六、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对奸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该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虽然《刑法修正案》废除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归入到强奸罪里面,但在认定既遂时只要接触生殖器就构成强奸罪,小学校长强奸幼女本身就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人数高达6人,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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