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朋友“报仇”巧遇“第三者”将其砍伤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2月9日被告人廖勇接到朋友陈元(另案处理)的电话称其在溜冰场被人打,后被告人廖勇和陈元、“媒婆”(另案处理)携刀在广昌县城寻找殴打陈元的人。三人在大世界附近聊天时,被告人廖勇看见曾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害人曾庆,后被告人廖勇伙同陈元、“媒婆”先后冲向被害人曾庆,持刀将被害人曾庆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曾庆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八级。案发后,被告人廖勇一直潜逃外地数年。
另查明,被告人廖勇与被害人曾庆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曾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曾庆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勇因被害人曾庆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曾庆身体,致被害人曾庆轻伤甲级、伤残八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廖勇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害人曾庆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且被告人廖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曾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曾庆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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