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幼儿患肺炎不治身亡 转院不及时医院须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刘德斌律师
两岁幼儿患肺炎住院治疗,不到一天时间便因病情恶化救治无效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医院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其没有及时转院的行为,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04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王先生夫妇起诉称,两人都是70后,2001年结婚后,直至2008年才生育一子。201012月,由于孩子身体不适,有咳嗽症状,夫妇俩一大早便带孩子去被告医院治疗。入院时,孩子神志清醒,语言表达流畅,情况并不危急,并被门诊诊断为肺炎。然而当天下午,孩子病情急剧恶化,被告医院却贻误治疗时机,在转院过程中,孩子出现心脏骤停,在被告医院就诊8个小时后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夫妇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妥当治疗措施来救治孩子,存在消极怠诊、误诊、贻误治疗时机等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04万余元。
被告医院答辩称,医院对患儿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孩子已生病10多天,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后,才来该院就诊。当天凌晨没有门诊号,患儿的家属找到病房,医院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接诊后很快收住院抢救治疗。治疗数小时后,患儿病情加剧,需要转院,但其他医院均已满床,在联系急救车进行转院途中,孩子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发展太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认为,从患儿的整个诊疗过程来看,该院医务人员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诊疗行为无过错,患儿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与该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儿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应为患儿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转院的过失,该过失与患儿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其死亡结果中起到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20%左右。最终酌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返还医疗费、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2千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夫妇提出了上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