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差点相撞”引发的纷争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闰某开电动三轮车带其父母从滑县八里营乡赵苑村其姥姥家返回,行至滑县八里营集南街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苗某夫妇差点相撞,被告人闰某与苗某因此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闰某持拳朝苗某面部猛击,致苗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损伤,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苗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在厮打过程中,闰卫兵左手受伤,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闰卫兵左手创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闰某于2013年3月20日下午到滑县公安局八里营派出所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闰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闰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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