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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伤后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程海港 王晨西 发布时间:2013-02-25 15:20:28   李久(化名)醉酒驾驶撞伤被害人杨梅(化名)并致残后逃逸,李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因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杨梅将李久及李久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太康法院受理案件后,保险公司答辩时认为李久系酒后驾车肇事并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月21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梅112700元、被告李久赔偿原告杨梅45632.45元。

  2012年2月29日10时05分,被告李久醉酒驾驶车辆沿太康县支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太康县金海子洗浴中心门前时与正在行走的原告杨梅相撞,发生致车辆损坏及原告杨梅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久驾车逃逸,后到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梅无责任。被告李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李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杨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被告李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久应对原告杨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李久系醉酒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不能因为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对第三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周口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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