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受挫怪闺蜜 为报复剪掉对方辫子须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阜南县城女青年李晓和张慧曾经是玩伴,在日常交流中无话不谈,相互知根知底,在别人眼中是好姐妹、好“闺蜜”。2012年春节期间,李晓经人介绍交上男朋友,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双方开始谈起恋爱。但好景不长,李晓的男朋友不知何故对其日益冷淡,最后竟拒绝与其交往,并提出分手。失恋后的李晓非常失落郁闷,在分析其中原因时,怀疑是张慧从中说了自己的坏话。她认为只有张慧了解自己的私密情况,为此欲想法报复张慧。
2012年10月17日下午,李晓邀其姐姐等4人赶到张慧家中,不由分说即对张慧施以拳脚进行殴打。一通打骂过后仍未解气,李晓等人一拥而上又用剪刀将张慧的辫子剪掉。事发后张慧报案,李晓等4人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张慧被打后因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300余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晓等人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害。
法院经对该案审理认为,李晓等人殴打张慧,共同侵犯张慧的人身权利,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张慧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李晓等人对张慧实施的剪辫子行为,显系对其人格的侮辱,其行为构成对张慧的精神损害,因此,张慧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日前,阜南县法院作出判决,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张慧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连同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200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形形色色,但遇事不冷静、处理方式不正确往往是矛盾发生的根源。法治社会,时时处处都应想到依法约束行为,依法处理纠纷,依法解决矛盾。只有法制观念强了,才能提高容忍度、宽容心;才能妥善化解彼此之间的心结。否则,不仅易于导致矛盾激化,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尊法、畏法,才是生活充满阳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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