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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贬值费是否能够主张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刘秀章律师
乌市两法院首接贬值费诉讼

  新车被撞车主索到贬值费

  律师认为这种新赔偿会对今后用车产生很大影响

  本报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张丽华陈铁军

  近日,高新区(新市区)法院和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各审理了一起车主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两名车主的诉求。据悉,这两起案件分别为这两家法院的首起索赔贬值费”的诉讼。

  据乌市车辆管理部门介绍,截至去年底,乌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4万余辆,其中私家车27.8万余辆,各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据了解,在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认定,车损则是保险公司认定,而在保险公司的各类车险中并无“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袁波说,这也是车主除索赔维修费外,不提出“贬值费”的原因。如今这种新的赔偿行为,将会对车主今后的用车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新车被碰车主获赔“贬值费”

  去年初,市民方丽女士花13万余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半年后,方丽行驶至迎宾路附近时,沙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侧滑,驶入方丽车道撞上她的车。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沙某负事故全责。

  事发后,沙某赔偿了方丽修车费用5万余元,拒绝车辆“贬值费”的要求。方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方丽的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18万元。

  法院认为,方丽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受到损害,沙某应赔偿其车辆贬值2万元。

  但因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此项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判由肇事司机沙某承担。

  市民李兰和方丽遭遇相似,其驾驶才买三个月的新车,途中被撞,致使一个车门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为对方车辆负全责。

  之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李兰的车门维修费为1000余元。

  “我的是新车,为什么要使用已经受损的车门?”李兰去4S店花6000元换了个新车门。然而,对于李兰高出定损的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兰遂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诉至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车辆“贬值费”以及更换车门的6000元。

  4月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兰“贬值费”的诉求。但认为李兰进行更换车门的做法,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兰1000元“贬值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用1000余元。

  办理此案的张法官说,本案中,李兰新车受损提出“贬值费”赔偿合情合理,且被告对该费用也认可,因此无需进行评估,法院可予以认定。

  张法官说,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贬值费”有明确规定。但在该法中规定了: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车辆贬值费"应该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

  贬值费于法无依难获赔?

  “我们收二手车时,同一款车新旧程度一样,车的大框、发动机和门框等部位修理过的,比没修的车价格低1万元以上。”5月6日,华凌二手车交易市场“本色”店负责人王先生说,如果车辆只是小刮擦、轻微受损维修,收时比同条件车低几百元或几千元。

  “车被撞了,最多就是赔个修理费、误工费,“贬值费”要不回来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王先生表示,从未听车主说起赔偿“贬值费”的事。

  “我车被撞维修后去卖,比维修前低了1万多元,自认倒霉,这个损失不知道该找谁要。”家住大湾的周先生说,“我问周围的人了,都说要了维修费就没法要"贬值费"损失,我也就只好认了。”

  据了解,新车被撞,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在全国屡见不鲜,有很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原因是没有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无“贬值费”一项

  有市民驾驶车被撞后,却无法获得“贬值费”的赔偿,其原因为何?

  平安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客服经理张女士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对车损进行认定,但在该公司车险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项。据了解,其他各保险公司车险中,也无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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