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肇事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应否对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李德力律师
1.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补偿。精神损害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赔偿精神损害,只能通过财产进行。至于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它们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与赔偿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承担上列责任外,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通过分析法律规定以及总结司法实践具体做法,以下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遍情形: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6)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这是由法院依职权酌定的,主要根据受害人受伤害、致残等级的程度以及死亡的事实。
(7)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8)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应当在起诉时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然,就不能再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要求的数额过高,可能导致双方严重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相应交纳更多的诉讼费。
2.本案原告能否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上述介绍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来看,本案正属于第二种情形,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父母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该案审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其法律依据在于:(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规定和批复,本案三被告是否就不用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呢?笔者认为肇事者李杰已负刑事责任,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不得据此而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上述批复全文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是对云南高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行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所作的个案批复,针对的是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应对个案批复作无限扩张解释,从而推定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亦可基于该批复而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免赔对象只能是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依据刑事类法律规范所作司法解释或批复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其适用主体的范围至多只能扩张到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应扩张到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其不能以肇事者已负刑事责任为由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案外人李某虽因本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三被告仍应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审理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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