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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代理权的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您们好! 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平与陈*庆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人王*平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听证询问,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性质与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望采纳。 一、原判决明显遗漏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时提出了车补款(即预交的购车款剩余)3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判决对此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与支持未进行判决,明显遗漏诉讼请求。 二、原判决超越诉讼请求,明显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1、再审被申请人对低排量补贴没有提起诉讼请求,原判决对湘KX4595的低排量补贴进行判决,明显超越诉讼请求。 2再审被申请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0年11月4日的协议无效,原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明显超越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湘KX4595对双峰县惠安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费等债务、再审被申请人对杜*钧的债务清偿与湘KX4595的燃油补贴进行了口头约定,再审被申请人对经口头协议没有提起诉讼,原判决对此口头协议予以判决,明显超越诉讼请求。 4、再审申请人对替再审被申请人清偿的各种债务以及再审被申请人已领的加油卡没有捍反诉,原判决对此作出判决,明显超越诉讼请求。 三、原判决明显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1再审被申请人以合同违约之诉提起诉讼,一审以侵权之诉判决,二审以确认之诉判决,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明显错误。 2、再审被申请人起诉时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湖南省2010年出租车的燃油补贴处于不确定状态,该年是否存在燃油补贴或补贴多少都不确定,再审被申请人对尚未发生且未产生争议的事实先行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判决对此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明显错误,二审判决明确具体数额更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明显违法。 3、燃油补贴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补贴,出租车公司仅是代为发放,再审被申请人在今天的询问中也明确认可且反复强调此一事实。然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是按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此,燃油补贴明显不属出租车公司的债权或债务,原判决将燃油补贴定性为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债务,明显违反《民法通则》有关债的法律规定,明显定性错误。 4、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合同无效:。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强制性规定出租车未经客运管理同意严禁转让。双峰县客运管理办公室也规定,自201068起至2010930严禁转让新车。再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出租车经营需具相关资质与出租车转让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向再审申请人转让出租车,明显违法,合同无法,原判决认定该合同有效,明显违法。 5、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再审被申请人以合同违约之诉起诉,却将非合同当事人列为被告,法院另还追加另一非合同当事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四、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二审判决认定2010年的燃油补贴为8000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按月分摊燃油补贴,也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2、客观事实上再审被申请人将湘KX4059处理给了杜*钧,其根本没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湘KX4059的转让协议,彼此之间签订的湘KX4595转让协议根本没有提及有关湘KX4059的权利义务,其以湘KX4595转让协议起诉主张有关湘KX4059的权利义务,又没有提交湘KX4059的转让协议,一、二审判决对此此判决,毫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五、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一、二判决认定陈*庆与杜*钧在201011月湘KX4595转让手续办理时有过电话联系,但不认定委托内容,同时,对陈*庆与王*平、李*英电话联系以及各方就陈**有关债务与燃油补贴已在电话中核对无异且结清的事实不作任何评判,明显事实认定错误。 2经王*平多次催促,在201011月湘KX4595转让手续办理前,陈*庆已电话告知其已委托杜*钧代为办理转让手续,杜*钧与出租车公司负责办理出租车转让手续的李经理都表示认可,王*平完全有理由相信杜永钧有代理权,根本不存在明知杜永钧没有有代理权,王*平根据双峰县出租车的交易惯例办理转让手续,即使杜*钧没有代理权,王*平领取燃油补贴也属善意取得,依法也完全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二审判决王*平承担返还责任,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事实认定、定性与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程序也严重违法,本案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均应撤销,陈*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本案依法应予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为谢! 我的代理意见完了,仅供法院再审复查时参考,正确的望采纳,不妥之处请指教! 打扰了,祈谅,谢谢! 罗 启 明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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