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婚龄托人办假证 假“婚书”hold不住真感情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朱新萍系彭泽县黄花镇人,生于1980年6月,与同镇的被告李伟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二人关系非常密切,同年朱新萍怀孕并生下了长女,因朱新萍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让二人能够如愿“结婚”,在双方未到场的情况下,李伟的家人通过熟人关系弄来了一张结婚证,可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春霞,出生日期变成了1978年7月14日。拿到结婚证后,李伟和家人放心了,认为只要有结婚证就行,管他名字是李春霞还是朱新萍。就这样,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次女出生后,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李伟开始对朱新萍产生不满,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一争吵李伟就殴打朱新萍。经历了一年多的争吵后,朱新萍无法忍受,在咨询律师后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
庭审中,李伟称其与朱新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不是朱新萍所说的同居关系,并提交了结婚证给法官看,不同意离婚。法官拿到结婚证后发现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春霞,且出生日期是1978年,均与朱新萍不符。
为了查明事实,更好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来到黄花镇政府和彭泽县民政局查询李伟的婚姻登记档案,但没有查到李伟的登记材料,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朱新萍没有叫李春霞的曾用名。
经过查实后,彭泽法院认为李伟虽提交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李伟妻子的姓名和出生时间均与朱新萍不符,因此他们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故法院判决他们同居期间的长女随李伟生活,次女岁朱新萍生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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