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财一女“嫁”二夫 诈骗万余元获刑6个月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谢雨梅与同案人游红芬(已被判刑)通谋,以帮助介绍老婆为名,诈骗男子钱财,得钱后二人平均分赃。同年11月份的一天,同案人游红芬遇见被害人林某,即以帮助被害人林某介绍老婆为由,将被告人谢雨梅介绍给被害人林某。2011年11月底和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谢雨梅伙同游红芬虚构谢雨梅的爷爷住医院治疗借了亲戚人民币二千元要还钱和谢雨梅在医院下楼时摔倒需住院治疗的虚假事实,先后二次共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四千元,然后二人平均分赃,各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被告人谢雨梅经人介绍认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的被害人廖某。之后,谢雨梅遂以与被害人廖某结婚需要办理“结婚证”、“过水礼”、“买衣服”等为由,共骗取了被害人廖某人民币六千七百元。2012年11月2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廖某的报案后在荔浦县荔城镇将被告人谢雨梅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谢雨梅因有一婴儿需哺乳, 荔浦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日以被告人谢雨梅涉嫌诈骗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谢雨梅归案后,退还了诈骗所得的四千四百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廖某,退还了诈骗所得的四千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林某,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雨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谢雨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雨梅归案后,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四百元,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雨梅在与游红芬共同诈骗被害人林某的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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