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实为卖淫窝点 12人团伙2年获利数百万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据调查,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人在经营管理某洗浴中心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组织卢某、刘某等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进行卖淫活动。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洗浴中心还建立了账册,记载洗浴中心的收支情况,并将卖淫女提成款在账册上记载为“保健”或“保健工资”。为了保险起见,被告人胡某等人还在在卖淫女卖淫的房间内安装遥控报警灯装置,安排被告人陈某、赵某、苏某等人轮流值班,如果发现有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异常情况时,陈某、赵某、苏某便遥控操作报警装置以便卖淫女有机会躲到女浴室逃避检查。经过核算,该洗浴中心自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卖淫女结算的“保健工资”共计三百七十余万元,按洗浴中心与卖淫女的分成比例,该洗浴中心的卖淫收入为二百四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发起、建立卖淫组织,支配、监督卖淫人员,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具体实施的被告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传递卖淫单据,记录卖淫账目,负责通风报信等行为的被告人,因其行为不具有组织性特征,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组定罪处罚。因组织卖淫行为人所起的是发起、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所起的是帮助或次要作用,故在组织卖淫行为人之间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五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等其他七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该团伙主要负责人胡某在经营该洗浴中心期间,还仗着自己手下人多在该洗浴中心数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合并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杨某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清河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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