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抓贼致人亡 “正义人士”进高墙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5月14日晚23时许,陈亮和钟方因毒瘾发作,经商量后相约去到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江埠村盗窃铲车的电瓶。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陈亮和钟方两人骑摩托车逃走,在逃到勒竹山地段时,被闻讯追来的钟勤、陈禾、陈驰等人拦停。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等人先后持木棍、螺纹钢等凶器对两人的身体、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将陈亮打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勤等人将陈亮和钟方移交给龙门派出所处理。2012年5月15日下午,被害人陈亮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亮是因被钝器击打胸背部至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2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参与殴打陈亮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向被害人家属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不应该采用如此过激的手段伤害陈亮,自己不懂法,好心办坏事,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请求陈亮家属的原谅,并且当庭积极赔偿了陈亮家属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结伙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均对被害人陈永桥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致陈永桥死亡,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宗芹、陈家河、陈家池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害人盗窃而引发本案,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与被害人陈亮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表现较好,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发现“小偷”应及时报警,依法处置,如果自行大打出手,致人损害,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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