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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轿车档位被更换拒赔单方事故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4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轿车档位被更换拒赔单方事故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4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某诉某保险以轿车档位被更换拒赔单方事故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12号)
【裁判摘要】
机动车辆经改装不违法亦未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或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应拒赔。保险合同将车辆符合技术要求之改动一律视为行驶证失效之“视为”行为,不存在合理之基础,亦不存在合法之效力,故其“视为”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系由改动导致。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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