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已生效赠与
发布日期:2013-06-13 作者:张付杰律师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生效后,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吗?律师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然,有证据证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
【基本案情】
婚前,王某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不久,便同孙某结婚。婚后,孙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字,王某同意了。产证办理变更登记数月后,孙某提出离婚。王某认为孙某欺骗自己的感情,企图占有自己的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己对孙某的房产赠与行为。
【法庭审理】
王某诉称,结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自己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便成为了自己和妻子孙某共有的财产。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自己拒绝后,妻子还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自己分居。
王某认为,孙某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孙某则认为王某对自己的赠与是自愿且合法的,王某是因和自己的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诉讼的,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王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主张被告欺诈,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被告欺诈行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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