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著作权授权及侵权类型分析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朱明胜律师
2009年10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调查发现,我国570多位作家的17922部作品己被谷歌公司(www.google.com)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并上传至互联网供全球网民浏览下载使用。而这570多位著作权人均表示不知情,且没有向谷歌公司进行相关的授权,谷歌公司也未主动向作家们或拥有著作权授权的出版机构联系获得授权。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便在中国出版界引起了巨大震动,并引发了多方面对谷歌公司的声讨和质疑,业界称之为“谷歌侵权门事件”。之后,面临巨大压力的谷歌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提出一项和解协议,表示将有条件地对未经授权而扫描上网的作品每部作品赔付60美元,这一单方面的行动并未得到作家们的谅解,而且作家和出版界均纷纷表态这一协议只是一份“一刀切”的“霸王条款”,难以接受。这一事件目前并未有进一步的结果,因牵涉群体较大,也未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数字技术将电子书的制作、出版、复制、存储和传播的成本大大的降低,使得其可以几乎没有阻碍和成本的在全社会广泛传播、共享和使用。而且电子书以往的传统图书作品等相比,作品不再依附于易于掌控的承载作品的有形载体。如果不限制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方式,将无法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因而授权在数字时代显得格外重要,而传统的授权模式是随着印刷时代和模拟时代的技术发展而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成为了当前著作权领域的新课题,司法实践中关于数字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纠纷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一。电子书著作权授权与被授权主体分析
从电子书的著作权授权流程中的各方法律主体来看,主要分为三类:著作权人、数字图书出版商(包含初级传播商和次级传播商)以及读者用户,从产业实践来看,电子书著作权授权流程可以用上图表示。
由上图来看,电子书的传播过程同时也是其著作权的授权流程,与传统纸质图书相比,其中间环节更多,流程更复杂。其中最大的区别主要在于,电子书著作权授权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存在以及作品复制传播的私人化便利化程度的极大提升,参与授权过程的主体增加,因而授权的流程要更复杂。
传统的印刷时代,作者的作品的复制发行环节,基本交由出版机构这单一的中介进行,作者直接进行授权的对象只有出版机构一种,读者使用作品,获得授权也基本上在出版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读者基本不与作者直接发生授权关系,只有间接的授权联系。纸质图书的传播过程也遵循作者—出版社—书店—读者这一单向的流程进行。
而对于电子书而言,由于一方面,它可以由传统纸质图书数字化制作而成,网络信息传播权可以授权出版社,再通过二级传播者进行销售传播;其次,由于摆脱了书号等行政因素的出版管控,作者同样还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他网络平台,跳过正式出版这一环节,让电子书直接与读者见面;最后,由于互联网的传播特性,读者也可以直接从作者那里获得电子书著作权的使用授权。被授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在进一步满足广大使用者的知识需求的同时,极大的提升了数字文字作品授权环节和流程的复杂性,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原来的传统单一的授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电子书著作权授权需要,也为其著作权授权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电子书著作权授权类型
1. 直接授权
也就是直接与作者直接联系,取得作者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许可,然后进行数字图书的制作销售。具体协议也有不同,一是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出版社与作品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现在一般包含了关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主要包含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利益分成比例等。二是签订电子合同,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授权许可。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未正式出版的网络数字文字作品,网络作者与网站签订的电子合同,获得直接授权。三是开放式授权,主要是作者为增加其作品的流通性,主动放弃部分著作权权利(主要是著作财产权),将数字文字作品置于公共领域,使得广大使用者能合法共享、使用。例如网络写手基于聚集人气、推广新作品的目的,将部分作品公开置于网络供读者免费阅读。
2. 间接授权
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与当前数字文字作品的二级传播者,包含当当网等电商、中国移动等移动运营商以及电子书阅读器的硬件生产商(如汉王,kindle等)和技术开发商(如方正阿帕比等),他们主要业务是数字图书的销售,电商和软件开发商采取直接网络付费销售的方式,移动运营商采取手机付费下载方式,硬件服务商采取阅读器电子图书预装和在线销售方式。他们都从出版社等初级传播者手中集中获取数字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的方式间接获得授权,或者通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接获得。
3. 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是指不经过授权直接传播和发布作者的作品,但是其会发布一份稿酬公告,以此来逃避非法授权责任,降低风险的授权行为。采取这种方式主要由于使用者无法与作者取得授权联系或者取得联系谈判授权成本较高,因而采取这种先使用后授权的形式,实践中,不少的网站和数字图书馆等网络数字内容平台采取这种方式。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即便事后支付或拟支付报酬,也是属于侵权范围,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风险。谷歌侵权门事件,便凸显了这一方式的法律风险问题。
三。电子书著作权非法授权分析
数字文字作品著作权在授权使用过程中,因参与主体较多,环节复杂,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非法授权行为,一般而言,具体如下:
1. 无授权行为或假授权行为
无授权行为,指电子书著作权使用者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任何授权,就对其作品进行销售或传播等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与此类似还有假授权行为,是指著作权授权主体不具备授权资格,或者是非真正拥有合法授权权利的著作权人,被授权人用于商业盈利目的的行为的授权来自于这两种非法主体中得到虚假的不合法授权。这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数字文字作品著作权非法授权行为。如2010年12月的中华书局诉讼汉王公司的点校本《二十四史》数字图书著作权侵权案例中,汉王公司辩称其汉王电子书阅读器中预装的点校本《二十四史》授权来自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这其实就是一件典型的假授权著作权纠纷案件。
2. 延授权行为
延授权行为是指著作权使用者(常表现为出版机构)在授权合同到期后,依然将到期授权电子书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作者的合同意识不强,这种非法授权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一般难以被发现。如一般的格式化《出版合同》第二十九条明确注明了该合同的有效期限,到期续约应该由双方再次协商确定。
3. 超授权行为
超授权行为主要指著作权使用者在授权范围以外使用的授权作品,或者继续使用已经转让给第三方的著作权,并从中牟利。如出版社与作者签署的版权合同中并未注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打包授权,而出版社用于制作销售电子书,就属于这种情况。
4. 错授权行为
错授权行为,是指著作权人因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有意错误的将互相矛盾的授权,授予不同的著作权使用人,从而造成著作权使用人的著作权混乱的行为。这种行为与上面三种非法授权行为不同的是过错方是著作权人,而被授权人是无责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如果发生比较难以界定,给违权责任的认定也带来较大困难。(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市场部副主任)
新闻来源:百道网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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